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园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自然资源厅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工作(以下简称复垦验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权限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复垦验收工作(涵盖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负责实施。
(二)对于跨县(市、区)或市直园区范围的复垦验收工作,由相关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核查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细化职责分工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乡村发展科:负责全市复垦验收的监督管理和政策制定,市级复垦验收项目确认。
市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局委托):负责全市复垦验收的技术审查、业务指导、督查检查及市级复垦验收工作具体事务承办,管理复垦验收专家库,开展相关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
负责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用地合理性审查说明至市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经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初审通过并出具《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交接单》后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负责市级并督导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完成复垦验收地块地类变更等。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市级临时用地审批,督促指导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开展相关工作,包括复垦验收信息共享、系统录入、政策咨询、发放复垦提示函、协助退税退费、档案移交及地块规划符合性审查等。
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市级档案资料移交与整理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执行。
执法监管科(自然资源督查办公室):负责市级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督促指导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在复垦验收地块内开展违法查处工作。
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复垦验收工作日常管理;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
三、把握核心准则
(一)审查备案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批复,以及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审查意见是开展复垦验收工作的法定依据。辖区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在正式受理复垦验收书面申请前,须核查临时用地备案状况,未备案项目原则上不得受理。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提交复垦验收书面申请前,需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及批后监管相关要求管理临时用地。
(二)质量标准准则。聚焦关键内容,复垦验收以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为依据,重点审查土地复垦计划与目标完成情况、规划设计执行、工程质量及耕地等级、权属管理、档案资料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关键内容。严格质量标准,以《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国省现行技术规范为准则,严格按照相关规程、标准把控质量,确保土地复垦质量达标、科学合理且有效;不合格的不予验收通过。
(三)主动服务准则。提升复垦验收质效,强化到期预警机制,提供主动服务。在临时用地审批阶段,主动提供政策措施、工作流程以及后续管理规定等政策咨询服务。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及时向土地复垦义务人送达土地复垦工作提示函。土地复垦阶段,若过渡期复垦为耕地、林地的,应引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现行政策办理并取得相关成果资料,国家新政策出台后从其规定。同时按程序组织完成辖区地类变更审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程序及时限。严格执行复垦验收全流程管理及时限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规范项目复垦验收。组建复垦验收专家库,专家库涵盖土地管理、土壤学、农学、农田水利、生态环境、林学、测绘地理信息等专业领域专家。完善项目复垦验收组组成,项目复垦验收组应涵盖相关部门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专家组成员等(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其中专家组成员(至少3人且为奇数)结合项目实际从专家库不同领域按程序抽取。项目复垦验收组,对验收质量、结论负责。
(三)细化公告管理。项目复垦验收合格后,辖区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组织将项目复垦验收意见进行公告(在项目所在地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网站),公告期不少于30日。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实)不成立,则按既定程序核发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四)完善交地管护措施。建立“复垦验收-还地移交-后期管护”全链条责任机制,辖区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须在核发复垦验收合格书后15个工作日内指导完成复垦还地手续。实施不低于3年的复垦土地管护,自复垦还地交接之日起,接收方务必落实临时用地审批环节明确的管护标准和时限要求,严格履行复垦土地管护责任。开展为期5年的跟踪评价,对复垦为耕地、林地的地块,辖区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须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巡查及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实施管护成效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在验收后5年内开展复垦效果跟踪评估,提出地力提升建议及改良措施。
(五)健全后续管理规范。临时用地完成复垦还地后,辖区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垦验收信息上传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积极提醒并协助土地复垦义务人办理退费退税等手续,同时对复垦验收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实行“双套制”管理。
五、强化过程监管
(一)搭建协同联动机制。构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导,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复垦验收工作机制。复垦验收环节,应邀请涉及参与部门形成专项或联合验收意见。充分听取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保障复垦土地有效利用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常态推行监督检查。结合涉企行政检查管理要求,市局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复垦验收工作督查检查,确保年度内申请复垦验收项目检查全覆盖。辖区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重点检查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后期管护等落实情况。
(三)实施评估通报与责任追究。市局适时通报全市复垦验收工作进展。对于未能有效履行职责、逾期未完成复垦验收任务、复垦面积不足或质量不达标的情况,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涉及县(市、区)局、市直园区分局督促完成限期整改任务;对于整改不力、问题突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暂停该地区新的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验收、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验收参照执行。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工作流程图
2.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资料清单(参考样式)
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参考样式)
4.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表(参考样式)
5.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整改意见(参考样式)
6.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结果公告(参考样式)
7.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参考样式)
8.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还地函(参考样式)
9.非法占用耕地恢复验收结果确认意见书(参考样式)
10.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检查表(参考样式)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