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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省内法规库 发布时间:2014-02-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国土资发〔2014〕2号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
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船山区、国开区、河东新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遂府〔2013〕261号,《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土地主体        
征收土地主体为船山区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农房(包括建、构筑物,下同)拆迁、安置房建设等具体工作由船山区、园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人社部门、船山分局、园区分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
二、规范征地程序
(一)批前告知 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对拟征收土地实行批前告知。
1. 由船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与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协议》应明确: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含信访维稳),完成时限;
(2)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拆迁安置途径;
(3)土地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房建设资金、工作经费保障等。
2. 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
由属地国土分局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完成勘测定界。
(1)勘测定界。以上一年度变更调查遥感影像图、现状实测图件作为永久保存工作底图,乡镇(街道办事处)界、村界、社界应明确标注, 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面积、分类面积、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分类面积均在图件上明确表述,并经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组织社员代表签名捺印、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2)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常住人口(封户人口)确认。
3. 备案告知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批前告知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包括:
(1)组织领导;
(2)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拟征收土地面积及分类面积、征收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3)经社保主管部门预审定的失地农民社保方案;
(4)经费保障方案;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访维稳方案等内容。
工作报告由属地国土分局审核,经船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局规划科审查备案,社会稳定风险预评估报告、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由市局法规科审查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属地国土分局联合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征收土地主体;
(2)拟征收土地用途;
(3)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界线)、面积(分类面积);
(4)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人口,人均耕地面积,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 拟征收土地补偿方案;
(5)拟征收土地后,经社保部门预审查同意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6)拟征收土地 上青苗、林木及农民住房及其它构建筑物补偿、住房安置方案;
(7)从告知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外,新迁入人员 不予安 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示期,应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应当送达拟征收土地村民委员会,并在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集 中居住区张贴,可以印发到各农户。
4. 征求意见
公示后 , 乡镇 ( 街道办事处 ) 、国土分局应当认真充分听取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见 , 征求意见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 征求意见期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提出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听取 , 并针对具体问题予以处理。
(1) 属于理解性问题的,认真给予解答并记录备查;
(2) 属于对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属有异议的,要认真 进行复核;
(3) 属于对《拟征地告知书》内容理解有歧义的,报国土分局进一步明确;
(4) 属于需调整已备案的拟征收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社会保障方案,由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
(5) 申请听证的,由国土分局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否则、园区分局不得上报土地征收方案。
(二)社会保障。
人社部门根据国土分局提交的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及社会保障人数,编制社会保障初步方案,按照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测算。船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或者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单位按照各项社保费总额的10%预拨给相应社保经办机构。
(三)批后实施。
1. 风险评估。
在实施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测,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分局审核,园区管委会审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征地是否经依法批准,批准文件、文号;
(2)是否依法履行征地告知义务;
(3)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资金是否足额 准备到位;
(4)被征地农民是否能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准备到位;
(5)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方案和帮助、指导、实现其再就业措施能否落实;
(6)地上附着物和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住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安置房建设和安置前的过渡安排及资金能否准备到位;
(7)撤销村、组建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分配方案是否被群众接受;
(8)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对争议问题协调处理情况;
(9)补偿安置方案是否会导致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和连锁反应;
(10)对征收行为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等情况。
对风险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矛盾纠纷未处理化解、稳控措施未落实,不得实施征收土地、拆迁行为。
2. 两公告一登记。
(1)《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内提出申请,园区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后,船山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为七个工作日。
(2)附着物补偿登记,由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确认、公示为准。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由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10内提出申请,园区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后,由船山分局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船山分局可以委托园区分局发布。
公告期内无异议的,按照公告执行。
公告期内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群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由船山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园区内由船山区分局委托园区国土分局组织听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分歧意见报船山分局审查、船山区政府批准(园区内由园区国土分局审查,园区管委会批准),按批准的方案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着物补偿登记通知》,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规范文本制作。
(4)园区内征地的两公告一登记、征求意见、听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船山区国土分局委托园区国土分局组织承办。
3. 支付征收费用。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征收土地主体必须足额按期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4. 社保实施。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将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农转非人数落实到具体人头,并提出征地农转非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经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国土分局汇总送同级人社部门编制具体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方案,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征地补偿费用3个月内将参保余款直接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实施社会保障。
5. 土地交付。
    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方案到位后,由市国土局船山分局发出《交地通知书》,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救济权利
    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 对船山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发生信访的,按属地管理原则 ,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信访条例》处理。
    行政复议、信访处理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统一补偿标准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
按照省、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 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
2.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按人均耕地计算应安置人口,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
3. 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4. 农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折价补偿或者相结合方式的,其原宅基地不再补偿;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对象。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标准 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维护征地秩序
     市局各相关科室、船山分局及园区分局职责按照市府〔2013〕261号文件执行,确保依法依规实施征地,严禁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行为发生。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不按《交地通知书》交出土地的,由船山分局责令交付土地;拒不交付土地的,由船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交付,园区内由园区管委会配合组织实施;干扰正常征地秩序或者阻挠合法建设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14年2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止, 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其他区县局可以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4 2 21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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