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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5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8-07-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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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规函〔2018〕××号

     

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关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5号建议的

复    函

 

曾春梅、王梅、詹世华、冷定荣、何光国、潘松、刘荣、王平、唐治禄、许波、张玉兰等代表:

你们在市七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第055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也随之增大。根据中央国务院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我局于2008年编制出台了《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基础设施和配套用房提出了要求,以指导城市规划建设。2015年根据管理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一些细部章节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其中第二章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中”第2.3.条就明确了

1.新、改建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10-3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按公式S =400平方米+(S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3‰计算配置面积;

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按公式S=400平方米+600平方米+(S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2‰计算配置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2.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场地: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时,按建筑面积7.5‰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或室内活动场地(其中室内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场地的30%,且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8‰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其中室内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场地的30%,且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8.5‰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其中室内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场地的30%,且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27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9‰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其中室内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场地的30%,且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50平方米)。

3.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幼儿园:

区域内如已统筹配建幼儿园的项目,不再配建幼儿园;

区域内如未统筹配建幼儿园的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配置幼儿园;

计容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2%配建幼儿园。

4.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对外开放公厕,且公厕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3-10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时,设置一处公厕;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时,设两处(含两处)以上公厕。

5.垃圾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0.8‰配建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垃圾用房;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且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6. 新建住宅项目按住宅建筑面积的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7.未提及的公共设施配建项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规定和相关政策规范执行。

8.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养老设施、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

    委员们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因历史原因,部分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落实力度不到位,有的建设规模小、配置零散、利用率低,有的甚至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挪为他用等特别是旧城区的老旧小区较为突出。针对目前现状,我局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引导。

    1.对拟新出让土地,在前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按相关的规范要求给定最低下限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模指标。

    2.在方案提请专家委员会审查前,对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位置等先进行初步审查,凡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以提交审查。

    3.在日常项目规划巡察时,进一步加强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过程的管控。

    4.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凡是未按规划审定的方案实施的,一律不通过规划核实验收。

5.针对原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按程序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结合老城区城市更新政策,积极推动棚户区改造,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三是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建办房[2017]75号文件中关于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逐步提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此复。

 

      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86月20

    

(联系人:熊华兵         联系电话:1524490900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委市政府目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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