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函[2015]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九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4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6日
遂宁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九条措施
一、继续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型住房需求
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各金融机构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延长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原则上到申贷职工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5年;离申贷职工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延长其贷款年限至其退休后1—5年。
(二)降低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一律确定为20%。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不能满足资金需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允许其同时进行商业按揭组合贷款。
(三)放开异地贷款。全国范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普通住房,均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实施域内互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县(区)购买普通住房,可以在缴存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父(母)与子(女)都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共同购房,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然后以子(女)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然后以父(母)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受影响,但贷款额加上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一年后,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两次提取期间,其贷款无逾期,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还款额度;其贷款有逾期的,提取资金直接划入银行还款过渡户进行大额还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已还款额度;职工自愿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资金直接划入银行还款过渡户还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还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提取公积金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一)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含)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不超过同级别土地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的购房户,可享受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
(二)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四、对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向个人发放住房贷款给予财政补助
(一)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财政部门按照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规定的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除省级财政补助50%外,由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的50%部分,向购买船山、安居辖区内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的,市财政与船山区、安居区财政按20%:80%的比例分担;向购买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辖区内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的,市财政与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财政按35%:65%的比例分担;向购买老城区内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的,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五、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一)促进住宅用地有效供应,合理调整供应结构,把握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地块同其他商业开发地块、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块等搭配供应。
(二)不再执行“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
(三)新出让的地块,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不再将公共租赁住房配建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取消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级政府利用增益的土地出让收益,面向市场回购补充。
(四)对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经规划部门同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并按新用途和新的规划条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六、允许土地使用权分宗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外,同一主体确需宗地分割登记的,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情况下,由国土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部门同意后,按规划分宗后再登记。
七、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和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且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国土部门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加名,并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加名后,在不改变原有规划设计条件,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前提下,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应为其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八、明确部分规费缴纳标准和时限。将防雷风险评估收费下调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缴纳时限明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纳50%,剩余50%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后半年内交清。
九、提高行政效率。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集中并联审批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措施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本措施实施期间,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遂宁市支持城乡居民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220号)继续有效。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时,按国家、省新政策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