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国土资发[2008]14号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遂 宁 市监 察 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的意见
各县(区)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规划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
一、明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并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是原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原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的,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是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工业企业需要搬迁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三是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后,申请使用土地的。
四是企业因技术改造、扩建等需在原工业用地基础上增加用地的。
五是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易地重建的工业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
要充分利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形成的经验,结合工业用地的具体情况,不断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要将通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收回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及其他可进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为工业用地供应提供后备资源。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要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及时为工业用地提供土地保障。
(四)坚持信息公开制度。工业用地的所有信息,包括出让计划、土地使用权公告、出让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向社会公布。
(五)科学制定拟出让工业用地地块的地类和产业类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
(六)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要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七)规范“招拍挂”市场行为。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集体决策、信息保密、资格审查、公开竞价、现场公正、合同约定、追究责任等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工业用地“招拍挂”的规定,确保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行为的正常进行。
(八)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要按照国定统一制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工业用地的城市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业类型、具体地类、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三、加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执法监察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政策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依法严肃查处工业用地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监察部门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效果。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工业用地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工业项目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公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继续搞个人审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业用地 出让 招标 意见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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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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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