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4日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部门解读】《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办法》正式出台

    近日,《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进一步保障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有效执行和高质量落实,加强对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制度。

《办法》指出,实施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员制度。市政府向县(市、区)政府派驻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开展常态化督察。督察员应当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派驻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原则依法实施督察。

《办法》明确,根据督察侧重点的不同,将督察工作分为日常督察、专项督察、专案督察、重点督察和配合督察5个类别,以日常督察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专案、重点和配合督察。督察内容共17项,包括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款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具体情况;编制、报批、实施和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的划定和管控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改变、容积率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要求等。

根据《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日常督察应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列席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政府或部门组织召开的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调研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收集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问题线索;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进行抽查;巡察督察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巡察督察区域内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实施情况;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或复印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参加督察会议,分析研究督察工作;接受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问题的举报、投诉;跟踪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办法》明确,督察员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口头提出建议或意见;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建议书》;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意见书》;对特别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或严重破坏资源、生态环境、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督察意见不落实的问题,应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督办函》。此外,督察员应当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在督察员遴选方面,《办法》指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督察员遴选工作,督察员原则上在下列退休人员或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遴选: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系统从事过相关管理工作的行政或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或具有注册规划执业资格、土地矿产中级以上职称且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机构等事业单位从事过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矿产等方面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教学、科研、设计人员;曾担任过县(市、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具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遴选的督察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督察员颁发聘书和督察工作证,聘请为市政府派驻县(市、区)督察员,每届聘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