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全面推行“多测合一”工作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全面推行“多测合一”工作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 21日
遂宁市全面推行“多测合一”工作改革试点方案
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2019〕1129)和《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遂府函〔2019〕55号)要求,以“统一空间基准、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依法监管”的思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改革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全流程,所需的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建设业主择优选择一家测绘机构或联合体(以下简称测绘机构)承担,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如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进入名录库的条件。测绘机构报名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政务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供建设业主选择。
各地区、各部门要清理、取消涉及测绘市场的地方性保护政策,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机构提供服务,也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测绘市场。
(二)统一“多测合一”成果空间基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统一采用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遂宁坐标系统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需与历史项目进行衔接时,应同时提供与历史项目平面、高程系统一致的测绘成果。
(三)“多测合一”实施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为时点,划分为竣工前和竣工后两个阶段,竣工前的阶段主要包括放验线测量、地形图测绘(修补测)、房屋产权面积预测绘等;竣工后的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绘、土地核实测绘、人防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屋产权面积测绘)等。
建设业主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测绘机构。既可分段委托,也可两段合并委托一家测绘机构,还可按各测绘项目委托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但是,建设业主申请行政部门竣工联合验收所涉及的测绘项目推行“多测合一”,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政府储备土地首次供应,土地储备机构或园区管委会应当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地形图测绘、用地线测绘。建设业主首次取得土地后,可在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取,受托的测绘机构可采取核实更新或补充调查的方法进行测绘,避免重复测绘,提高测绘效率,降低测绘成本。
(四)“多测合一”工作流程
1.委托。建设业主在“多测合一”名录中自主选取测绘机构。受托的测绘机构在符合所承接项目相应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照国家、省有关测绘规范和测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测绘要求,签订“多测合一”合同,实施“多测合一”工作。
2.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受托测绘机构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按照《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其他方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3.测绘作业。受托测绘机构按照签订的“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开展测绘作业。
4.成果验收确认。受托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经委托的建设业主验收后供其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5.成果利用。建设业主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各项行政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手续时,测绘成果作为附件一并提交相关行政部门利用;具有测绘成果审核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一并审核测绘成果。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建成后,建设业主应将测绘成果提交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建设工程审批综合受理窗口人员,出具收件凭证并录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平台(涉密项目除外),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对接,在办理行政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时提取、利用测绘成果,不得要求建设业主重复提交测绘成果;具有测绘成果审核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一并审核测绘成果。
6.测绘成果汇交。凡未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驻建设工程审批综合受理窗口人员提交测绘成果的,建设业主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超过3个月未汇交的,依照《测绘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有资质的单位,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负责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负责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住建、人防等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函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是加强测绘机构的信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二)宣传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组织在辖区内备案的测绘机构进行“多测合一”改革试点政策培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建设业主、测绘机构对改革试点工作的认识,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