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2016〕06号 |
遂国土资发〔2016〕13号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建筑物
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区)国土资源(分)局、直属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建筑物抵押是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为办理房地产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首次抵押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净地)使用权宗地抵押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
申请人以部分宗地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
7.附抵押物清单(参考样本附后)。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时,抵押财产不能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不能包括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安置用房。
三、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6.竣工后的房屋测绘报告;
7.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的原主债权合同;
8.抵押合同;原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和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
9.抵押物清单(参考样本附后)。
在建建筑物竣工,申请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未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注意事项
(一)抵押登记收件。抵押登记收件时,应当收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原件,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时一并退还。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原件收件时,申请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的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记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详尽记载后,应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附记栏内记载抵押权人名称、抵押物(土地、在建筑筑物)、抵押方式(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债务履行期限(按主债权合同期限)、担保债权数额(最高担保债权数额);应在《不动产登记证明》其他栏内记载不动产权证书号、抵押方式(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数额(最高担保债权数额),应在《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记载抵押物(土地、在建筑筑物)、债务履行期限、多个抵押权(未设立的不记载)。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时,依照不动产登记簿之前记载的宗地和在建筑筑物设立抵押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办理转抵押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内作相应记载。
(三)抵押物价值审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不得收取评估报告或价值确认书等抵押价值评估资料,无须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及其与担保金额的对应关系。
附件:抵押物清单(参考样本)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抵押物清单(参考样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楼盘名称:
楼盘坐落: 幢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物理层 |
名义层 |
一单元 |
二单元 |
|||
| 7 |
6 |
6—1 XX㎡ |
6—2 XX㎡ |
6—3 XX㎡ |
6—1 XX㎡ |
6—2 XX㎡ |
| 6 |
5 |
5—1 XX㎡ |
5—2 XX㎡ |
5—3 XX㎡ |
5—1 XX㎡ |
5—2 XX㎡ |
| 5 |
4 |
4—1 XX㎡ |
4—2 XX㎡ |
4—3 XX㎡ |
4—1 XX㎡ |
4—2 XX㎡ |
| 4 |
3 |
3—1 XX㎡ |
3—2 XX㎡ |
3—3 XX㎡ |
3—1 XX㎡ |
3—2 XX㎡ |
| 3 |
2 |
2—1 XX㎡ |
2—2 XX㎡ |
2—3 XX㎡ |
2—1 XX㎡ |
2—2 XX㎡ |
| 2 |
1 |
1—1 XX㎡ |
1—2 XX㎡ |
1—3 XX㎡ |
1—1 XX㎡ |
1—2 XX㎡ |
| 1 |
负1 |
车库 XX㎡ |
车库 XX㎡ |
|
||
注: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确认,本次抵押物(不含阴影部分)共计XXXXX平方米连同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不包括已经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安置用房在内。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时 间: 时 间:
‘
|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