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将于11月1日(本周三)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裁量权规定》共22条,是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土地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者组织办理土地行政处罚案件,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专门规定。
《裁量权规定》针对执法实践中常见且具有裁量空间的土地违法行为,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裁量标准共计19项行政处罚事项
1、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4、违法破坏耕地;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6、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8、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9、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10、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1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14、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15、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1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18、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
19、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与过去相比《裁量权规定》更加突出,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将地类作为大部分违法行为的主要量化指标,对违法用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标准明显高于其他土地。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破坏耕地”和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大部分情形执行并处罚款,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良好氛围。
省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执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非法占地违法行为,《裁量权规定》与同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庆市处罚标准基本保持一致,重点关注违法用地用途以及规划符合性。比如对占用一般耕地符合规划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或者350元的罚款;对占用一般耕地且不符合规划的,并处每平方米850元或者900元的罚款;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并处每平方米950元或者1000元的罚款。
此外《裁量权规定》还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行使裁量权相关要求、裁量规则等内容,列举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