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事指南
(不动产继承、接受遗赠转移)
一、申请人要求
继承人、受遗赠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 继承或受遗赠证明
(1)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件原件;
(2)遗嘱继承的,提交立遗嘱人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遗嘱继承公证书;
(3)有遗赠内容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或遗赠公证书;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告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办理程序:①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记录,全部相关人员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②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③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一步核实情况④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⑤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审核合格登簿。
5 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依法应该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及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内容
(一)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4、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8)、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9)、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导致错误的更正登记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5、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6、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
(1)、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2)、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7、登记费缴纳
(1)、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共同申请的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2)、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3)、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人自行协商
(二)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办理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