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5日
遂宁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下大力气推动城市土地开发利用方式转变,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遂宁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的有效供给和使用,建立健全批而未供处置和闲置土地盘活以及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持续消化存量,减少新增,助力提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效率。到2025年,全市力争实现以下目标:盘活存量土地2万亩;“增存挂钩”中每年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不低于20%,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20%(其中政府国有平台公司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15%),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率不低于1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集约用地模式和路径基本形成;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工业用地亩均税收高于成都平原经济区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协同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稳步有序开展;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综合发挥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行政协调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坚持依法依规供地、用地,严格规范运作;坚持以用为先、合理使用,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因地施策、因地制宜,区分情况分类处理,适时制定专项政策;充分掌握用地实际情况,合理研究盘活方案,实行销号制,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处置一个。
(四)增存挂钩,严格奖惩。将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与处置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规模挂钩;明确盘活存量用地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五)源头管控,集约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从源头防范低效、闲置土地新增,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
三、重点工作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结合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中批而未供土地,逐项清理批准时间、位置、面积、是否实施征地、是否具备供地条件、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分年度建立台账并分类推进处置。
1.推行“存量招商”。对因项目未落地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以辖区为单位编制存量土地招商地图,推行“存量招商”,以项目落地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2.完善用地手续。对已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和不能利用的边角地,依法按程序审批后,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3.据实核销批文。对因规划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和项目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利用的批而未供土地,按程序申请撤回转用(征收)土地批文。
4.补录填报系统。对实际已供应但因技术原因未在系统备案的,及时向上申请补录,加快完善手续。
5.创造供地条件。对已批准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统筹资金,加快土地征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尽快达到供地条件。对因原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不一致难以利用的,通过调整规划、报残补缺等方式,创造条件供应土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围绕监测监管系统中闲置土地台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逐宗核实已供宗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调查核实闲置土地的面积、用途、权属、现状和形成原因,科学制定处置计划,短期内可开工的项目,积极消除不利因素,通过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短期内无法开工的项目,积极采取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1.因手续不齐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对已实际开竣工、但手续不齐全的项目,补充完善举证资料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开工说明等资料,完成系统销号。涉及司法查封的,及时搜集司法查处佐证资料,上传监测监管系统,减少闲置土地处置基数。
2.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因规划和政策调整、生态保护等原因导致的,待企业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后,可以按规定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若无法实施置换土地,经协商一致,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通过采取帮扶、约谈、信用惩戒、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等行政、经济、法律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
4.因政府国有平台公司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通过筹资还款释放抵押土地、置换抵押物释放抵押土地等方式,将释放的闲置土地用于开发,或通过政府收回方式,消化闲置土地。
(三)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盘活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通知》(遂府办发〔2020〕13号)关于“低效工业用地9项认定标准”,综合运用“限期开发”“增资技改”“兼并重组”“鼓励转让”“协商有偿收回”“司法拍卖处置”“追究违约责任”等多种方式,有序开展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数据库建设
1.强化国家监管系统填报和运用。监测监管系统、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全国统一使用的系统,是国家强化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基础平台,也是建设用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的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查检查,确保源头数据填报全面、真实、准确。
2.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遂宁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管理手段,各地要在现有基础条件下,推进系统的基础、规划等数据更新,强化系统的国土调查、规划编制审批、用途管制、审批管理、执法督察等功能分析运用,保障全市国土空间发展实施有效。
(二)加强源头管控
1.坚持规划刚性约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明确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城市设计风貌等管控要求,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确需调整规划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修改后,依法应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及时补缴土地出让金;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应当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无规划许可、违反规划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实施用地联合审查。严格执行重大项目拟用地联审机制,对拟落地产业项目的类型、投资规模、用地效益、用地规模等进行综合评估;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严控高能耗、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准入,严控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从源头上减少新增存量土地产生,节约集约用地,增强项目精准用地能力。
(三)夯实供后监管
1.完善动态监测机制。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形成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环节监测、预警、动态巡查、处置等管理闭环,切实做到预警、未巡查事项零新增,违规违约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2.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履行为重点,通过用地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实、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备案、更新,确保项目建设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3.强化新增闲置土地处置。国家实行新增闲置土地与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机制,并纳入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和市(州)土地管理综合水平评估范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保持警醒,特别对政府国有平台公司新增闲置土地,务必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精准施策,依法处置。
(四)提高用地效能
1.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从2023年1月1日起,全市6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按照“标准地”供应。未达“标准地”控制指标标准不得供地。项目竣工投产后,严格按标准考核。
2.扩大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年期出让范围。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县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
3.实施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亩均论英雄”评价。按年度开展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亩均论英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制定和实施差别化奖惩政策,以正向引导和反向倒逼措施促进工业用地利用效能提升。
(五)规范土地供应
1.科学编制年度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度供应计划中工业产业用地占比不低于30%)。做好储备土地的入库、出库信息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必须关联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预出库单号,未关联不得出库供应。
2.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行为。不得将土地供应给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得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不得以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经营性用地,不得超审批面积供应土地。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严禁“毛地”出让。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财预〔2022〕126号)要求,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
3.执行产业准入政策。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土地供应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最新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属限制用地目录内的建设项目,各地应在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手续;属禁止用地目录内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手续。
(六)加强府院联动
建立涉法涉诉土地府院联动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等机制,对涉及司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鼓励通过政府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司法处置的方式,购买闲置土地,实现土地再利用。土地涉及司法查封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理顺债权债务关系,研究处置措施和路径。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且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等情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加快推进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存量土地高效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从“国之大者”“省之大计”角度,深刻认识清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土地利用从“增量扩张”向“存量挖潜”的意识转变,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坚持“凡用地、必挖潜”,把用好存量用地作为当前全力拼经济、合力搞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破难题,盘活利用“沉睡”的土地资源,加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全力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处置,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亩均产值最大化、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是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专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要组织目标绩效、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合作、生态环境、司法、国资等部门落实职能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多措并举,统筹推进,着重在用足用活政策、完善手续、消除障碍等方面强力推动;着重在资金筹措上多方联动,为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中有偿收回、金融支持等提供资金保障。
(三)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通报机制,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工作,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指导和工作督导,市级将进行随机抽查,每半年通报情况。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市直园区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工作中进行考核,确保存量建设用地清理盘活工作持续有序有力推进,推动遂宁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