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地字(510900)第2019-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本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建设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现准予使用土地。特发此证书。
核发机关: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期:2019年7月15日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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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单 位 |
遂宁国盛蓝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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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国盛·南城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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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面 积 |
25215.37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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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遂宁市经开区银河路东侧、富源路南侧(C—03—01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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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东抵:规划道路 南抵:空 地 西抵:银 河 路 北抵:富 源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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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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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地 性 质 |
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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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规 模 |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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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及其他 |
海绵城市指标: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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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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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用地机关 |
遂宁市人民政府(遂自然资规〔2019〕62号批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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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
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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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性质 |
国有 |
土地取得 方 式 |
出让 |
土地用途 |
商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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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建设工期 |
自 2020 年 10 月至2022 年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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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有效期 |
自 2019 年 07 月至2022 年 10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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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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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为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书)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
更。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损坏,应即向核发机关申请
补办。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批准的建设施工期内有效,建设项目逾期
竣工的,用地单位应提前三十天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四、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
五、本证(书)必须悬挂于施工现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检查
用地情况时,应主动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