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45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全市露天矿山开展深度综合整治工作,实现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集约节约水平显著提高。
二、工作目标
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区域、严格准入标准、淘汰落后产能、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结合年初开展的全市矿业权基本情况调查处置工作,制定出台符合本县(区)、园区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到2020年底,全市露天矿山整治工作全面完成,采矿区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抑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生产和闭坑露天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保护、治理和修复。
三、主要任务
(一)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各县(区)、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前期的矿业权基本情况调查成果,进一步推进露天矿山的深度综合整治工作,细化处置工作措施和具体任务,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宣传发动,积极引导社会共同参与。
(二)结合全市矿业权基本情况调查成果,继续深入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以全市矿业权基本情况调查成果为基础,进一步深入摸清我市露天矿山基本情况,重点查清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在充分摸清底数后,各县(区)、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逐点现场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明确是否需要开展整改整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治措施,分类建立清单和台账。
1.对登记在册的有效矿山、非法开采的矿山、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及非法露天采矿点进行统一排查,重点查清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山数量与现状。
2.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在矿业权基本情况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地方政府确定的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要查清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要查清是否存在超越批准范围开采,是否存在滥采乱挖、浪费和破坏资源情况。
3.对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矿点,要查清是否采取了有力制止措施,是否处罚到位,是否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非法开采区域生态环境是否恢复,是否有新的非法开采迹象。
4.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已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三)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但未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制度,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
1.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但因前期地质工作基础不够、技术手段低、测量精度低等原因导致实际开采位置与采矿证坐标位置完全(部分)不一致的露天矿山,经审批机构组织核实后,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避让退出变更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号)文件精神进行避让退出。
2.对因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各类规划不一致造成实际开采位置已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各类保护区等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经辖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商相关部门认定后,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等工作依法处置,并完成已破坏区域的恢复治理工作。
3.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有越界开采行为的露天矿山企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对越界开采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企业完成破坏区域的恢复治理工作。
(四)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按照《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遂国土资发〔2018〕28号)文件有关要求,加大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及使用情况动态监督检查,引导矿山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认真落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方式,对资源枯竭或已开采至核定标高的区域,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及时开展生态修复,提升
完成时间: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
(五)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格贯彻国发〔2018〕22号文件有关要求,生态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国发〔2018〕22号文件下发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的重点区域露天矿山,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逐步退出保护范围。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也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行业标准等要求。
四、工作要求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项任务艰巨、涉及部门较多、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公开透明,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放在重要位置,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合实际地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强化落实。完善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清单,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强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责任。组织各县(区)、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从严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公开透明、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并启动约谈和问责机制。
(三)强化统筹。县(区)、园区要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矿地废弃复垦等工作统筹在一起开展,强化"一盘棋"意识,既考虑当前综合整治工作,也要通过以上工作为此后做好准备。加强工作衔接,为矿业权管理、生态修复资源、建设用地空间规划管控做好储备。
(四)强化监督。县(区)、园区应按照工作任务要求,建立考评机制,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跟踪督办,确保目标、进度、措施等落实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在2020年顺利完成。
各县(区)、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