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2
| 行政许可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地质地矿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3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地质地矿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4
| 行政许可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 地质地矿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6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本级政府批准
|
7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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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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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本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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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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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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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本级政府批准
|
13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本级政府批准
|
14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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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 地质地矿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6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本级政府批准
|
17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9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村镇规划管理科(乡村规划师管理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20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21
| 行政许可
| 地图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22
| 行政许可
|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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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26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2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3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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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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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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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与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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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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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1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2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3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7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8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59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60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暂停
|
6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62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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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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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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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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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70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暂停
|
71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暂停
|
7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1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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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调查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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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备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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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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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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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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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土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案责任:发现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等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罚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55
| 行政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 地质地矿科、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 1.负责地质地矿科审核确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出让收益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暂停
|
156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点第一款
| 地质地矿科、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 1.负责地质地矿科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出让收益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57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二点第二款
| 地质地矿科、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 1.负责地质地矿科审核确定的矿业权占用费征管工作。
2.征收责任:按照审核通过的意见决定矿业权缴纳占用费的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
3.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矿业权占用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58
| 行政征收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耕地保护监督科、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按照征收依据计算并核实耕地开垦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耕地开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耕地开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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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耕地保护监督科、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土地复垦费征收的依据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按照征收依据,核实土地复垦费,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土地复垦费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土地复垦费缴纳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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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审查主体资格,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发现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有错误的,依法及时更正。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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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确认
| 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作出验收确认意见,并送达或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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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 地质地矿科
| 1.受理责任:受理县(市、区)、市直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
2.审核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和野外踏勘。
3.决定责任:作出责任认定的意见。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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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审查主体资格,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4.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颁发登记证书(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发现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有错误的,依法及时更正。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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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确认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九条
| 地质地矿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批准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办理的,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办理的,核发办理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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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确认
| 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更登记与资质注销
|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当事人。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告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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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裁决
| 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地质地矿科
|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并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67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收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审查完毕后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实地调查时,并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人民政府决定。
5.执行责任:根据生效调解书或裁决决定书办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68
| 行政检查
| 对土地估价行业机构、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土地估价行业机构、协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69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政策法规监察和信访科(行政审批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视违法情节,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0
| 行政检查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1
| 行政检查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 地质地矿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2
| 行政检查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 地质地矿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3
| 行政检查
| 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地质地矿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执法等多种方式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4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地质地矿科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5
| 行政检查
| 对测绘资质、测绘成果质量、地理信息安全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检查责任: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登记的社会团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检单位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
4.事后监管责任:将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列入次年重点监管对象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6
| 行政
奖励
|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 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7
| 行政
奖励
| 对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九条
| 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8
| 行政
奖励
| 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八条
| 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79
| 行政
奖励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 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80
| 行政
奖励
| 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奖励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
| 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81
| 行政
奖励
|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九条
| 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提交专业评审组和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将公示后的终审结果报经批准,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8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耕地保护监督科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8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耕地保护监督科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由本级政府行使
|
184
| 其他行政权力
| 闲置土地处置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四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闲置土地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85
| 其他行政权力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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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 耕地保护监督科、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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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
| 1.立项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2.审查责任:对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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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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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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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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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政策法规监察和信访科(行政审批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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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当事人。
3.决定公布责任:经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
193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资质单位分支机构登记
|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当事人。
3.决定公布责任:经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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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其他行政权力
| 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审核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国家、省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当事人。
3.决定公布责任:经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232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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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