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4日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等3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和账户注销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进行全面清理,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程序,若涉及利息,还应研究利息支付办法。201893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保证金退还和财政专户、银行专户的注销工作。

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18930日前,各县(区)所有新建、在建、生产矿山企业要完成基金账户设立工作。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按照满足实际需求原则,作为缴存基金基数,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

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期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编制《方案》的企业,按照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基数作为基金缴存基数,并于2019630日之前补充编制《方案》。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未按时编制《方案》的矿山企业,依法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新的建设用地。

三、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

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行为。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治理,对已开采且满足恢复条件的区域,依据矿区土地权属类型,采取植树种草或复耕等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

政策性关闭和申请注销的矿山企业,应依法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因拒不履行注销手续,采矿许可证通过公告方式注销的矿山企业,不免除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四、按时完成报送工作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于2018105日前将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将于20181031日前对各县(区)基金建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请市政府进行通报考核。

 

附件:1.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情况

 统计表

2.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

 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