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
遂规函〔2018〕××号
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关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5号建议的
复 函
曾春梅、王梅、詹世华、冷定荣、何光国、潘松、刘荣、王平、唐治禄、许波、张玉兰等代表:
你们在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第055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也随之增大。根据中央国务院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我局于2008年编制出台了《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基础设施和配套用房提出了要求,以指导城市规划建设。2015年根据管理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一些细部章节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其中第二章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中”第2.3.条就明确了
1.新、改建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10-3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按公式S =400平方米+(S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3‰计算配置面积;
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按公式S=400平方米+600平方米+(S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2‰计算配置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
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2.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场地: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时,按建筑面积7.5‰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或室内活动场地(其中室内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场地的30%,且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8‰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其中室内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场地的30%,且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8.5‰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其中室内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场地的30%,且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27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9‰配建儿童及老年室外和室内活动场地(其中室内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总场地的30%,且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550平方米)。
3.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幼儿园:
区域内如已统筹配建幼儿园的项目,不再配建幼儿园;
区域内如未统筹配建幼儿园的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配置幼儿园;
计容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按照建筑面积1.2%配建幼儿园。
4.新建住宅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对外开放公厕,且公厕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3-10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时,设置一处公厕;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时,设两处(含两处)以上公厕。
5.垃圾用房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0.8‰配建垃圾用房,且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较大的项目可分散设置垃圾用房;
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垃圾用房;
垃圾用房的位置应隐蔽且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
6. 新建住宅项目按住宅建筑面积的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7.未提及的公共设施配建项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规定和相关政策规范执行。
8.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养老设施、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
委员们在提案中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因历史原因,部分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落实力度不到位,有的建设规模小、配置零散、利用率低,有的甚至未按要求配套建设,挪为他用等,特别是旧城区的老旧小区较为突出。针对目前现状,我局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与引导。
1.对拟新出让土地,在前期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按相关的规范要求给定最低下限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规模指标。
2.在方案提请专家委员会审查前,对项目设计方案中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位置等先进行初步审查,凡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以提交审查。
3.在日常项目规划巡察时,进一步加强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过程的管控。
4.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凡是未按规划审定的方案实施的,一律不通过规划核实验收。
5.针对原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按程序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结合老城区城市更新政策,积极推动棚户区改造,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三是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并结合建办房[2017]75号文件中关于“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逐步提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水平,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此复。
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联系人:熊华兵 联系电话:1524490900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委市政府目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