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
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二)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三)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或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三)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说明(盖行政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部门意见),非煤矿山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部门意见;
(七)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八)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资料;
(十)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等有关资料(无偿取得的不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的);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十一)属自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应提供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出资人证明、委托勘查施工合同。
原已提供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报告的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时,可不再提交该类技术资料,只提供相应备案表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 延续采矿权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通知延续采矿申请人,延续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缴纳有关费用,领取采矿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延续采矿登记费:每项1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法定的登记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0825-2310908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0825-2319446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