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工作,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路,现将不动产抵押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企合作,拓展抵押延伸网点
市本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对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保密协议等方式落实不动产抵押登记向网点延伸,确保在2024年底前在市本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抵押延伸工作,实现抵押登记在银行端最多跑一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条件的网点设立抵押延伸登记窗口,推动不动产抵押登记线上办理,方便企业和群众同步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审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享受“一站式服务、一小时办结”。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提供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负责线上规范提交不动产登记要件资料、定期移交抵押登记档案资料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线上抵押业务的及时审核、登簿及档案资料的接收和保管等工作;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负责做好金融机构抵押延伸工作风控监管。
二、强化数据共享,提高抵押延伸效率
(一)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在银行贷款领域进一步推广应用不动产电子证照。在企业、群众办结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转本抵押登记后,原则上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出具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金融机构下载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版《不动产登记证明》存档后即可为企业、群众完善后续放款事宜。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不动产登记抵押延伸工作。有条件的网点可适时拓展不动产登记抵押延伸业务类型,如:带押过户、抵押注销、预告登记等。
三、强化改革优化,精简抵押登记材料
(一)市本级范围内推广使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金融机构与抵押人(借款人)签订《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后,由金融机构自行保管。《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所有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包括抵押当事人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以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各金融机构在此前签订的《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仍可继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二)对于抵押权注销登记,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不需提交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发生抵押的,精简相同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性材料集中查验制度,避免反复提交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上述信息变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备更新。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遂宁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