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证明:
(1)国有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自然原因灭失消灭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因火灾灭失的,提交消防机关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灭失证明;权利人自行拆除的,提交权利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说明等。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权利人作出的明确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忘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意思表示的声明、承诺等。
(3)因依法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相关国家机关出具的生效的没收决定。
(4)因依法征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了续期但未获批准消灭的,提交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有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续期使用的决定。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确认权利消灭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确认权利消灭的裁决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内容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