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
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根据意见,我省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极重要、极敏感、极脆弱区域以及其它重要生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
围绕我省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战略目标,四川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分布格局为“四轴九核”,共13个红线区块,总面积19.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幅员面积的40.6%,覆盖21个市(州)、146个县(市、区)。其中,2个属于水源涵养功能,3个属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1个属于土壤保持功能,7个属于双重功能。
突出底线保护,将生态保护红线实行分类管控。其中,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必要的科学研究、生态保护活动必须依法审批,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等。二类管控区,将根据红线区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确保用地性质不转换、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
体现协调发展原则,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不但与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及交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还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充分考虑预留适当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将协同推进市(州)和县(市、区)两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建立健全省、市、县多级联动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将落到实地,市(州)、县(市、区)力争2018年基本完成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并划定市县两级生态红线。
将建立健全红线管控负面清单、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3+1”配套管控制度,把红线保护责任落实到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