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园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现将《遂宁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遂宁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按照《中共遂宁市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遂营商办〔2022〕8号)要求,就建立并推行“用地清单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上述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全面明确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技术设计要点等并形成用地清单,在土地出让后一并交付给用地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在土地出让前对拟供应宗地建立“用地清单制”,实现拿地后即可开工建设的目标。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二、实施内容
(一)评估评价及管控要求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按照《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办好企业最期盼的10件事”之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4〕162号)工作安排,开展拟出让地块的现状普查,取得规划条件,同步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土地供应计划等实际情况,对目标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8类区域评估、评价,并形成用地清单。节能审查(基本建设类和技术改造类)事项待省级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纳入区域评估范围。
按照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工程评估效率总体要求,除上述9类必选区域评估事项外,鼓励对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雷电风险评估、航空限高评价、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人防工程普查、地下管线普查、安全风险评估、环境质量评价、大气现状调查、土壤污染评估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供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
(二)职责分工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清单制”工作总体统筹,明确宗地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提供区域(宗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意见。
2.发展改革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节能审查(基本建设类)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节能审查(技术改造类)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4.生态环境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影响、大气状况和土壤污染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项目建设条件,对拟出让宗地区域地下管网普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和安全风险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6.交通运输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和安全风险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7.水利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和安全风险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8.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9.应急管理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地震安全性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性评价和安全风险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10.林业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11.国防动员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人防工程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12.气象部门:对拟出让宗地区域气候可行性、雷电风险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1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遂宁分院:对拟出让宗地区域航空限高等方面出具部门相关要求及意见。
三、工作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将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统一组织区域评估。根据区域评估评价成果,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及负面清单。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要求。
(二)明确供应地块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供应地块宗地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推送至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将各自的管理要求、技术设计要点、控制指标、建设条件等管理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形成“用地清单”。
(四)交付“用地清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用地清单”作为土地供应附件,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在项目后续审批、验收等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相关单位需提升评估的科学性、精准性及论证深度,避免企业拿地后需重复论证。当项目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对评估报告等进行调整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用地清单制”改革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依照本细则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定工作指引,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简化报建程序。土地出让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做好项目后续报建或竣工验收等工作,压缩报建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用地清单制”改革项目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联合监督、各负其责”的原则,压实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在服务企业的同时,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