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采矿权转让)
法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1998年2月12日)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申请条件
(一)采矿权无争议;
(二)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三)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四)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可向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局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或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局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册地址;
2、申请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的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坐标、面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三)受让人资信证明;
(四)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市或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缴清资源税的证明文件,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同意转让的文件(其他矿山转让不需提供此文件);
(五)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或登记文件;
(七)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八)非国有煤矿提交省关井办下发的保留矿井文件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以上材料一式四套,交局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套,其余三套由申请人在采矿权转让获得批准后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一套、转让人受让人各自留存一套。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
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向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局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局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向申请人退件;
(四)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一)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0825-2310908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0825-2319446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