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4日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拓宽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改革创新相关工作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2〕80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

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诺已穷尽所有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遵循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一)非公正继承承诺: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能出示被继承人的火化证明,但无法提供死亡时间证明的,可适用死亡证明告知承诺制。申请人陈述独生子女证明缺失,但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查询结果等)可以证明的;申请人承诺继承事实发生时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的;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领取结婚证,但户籍证明反映为夫妻关系的,可适用亲属关系告知承诺制。

(二)婚姻关系承诺:申请人(夫妻)75岁以上,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能反映为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到场申请办理业务,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同一人身份证明承诺:申请人申请原登记业务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现已加入其他国籍或港澳台户籍,申请人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注销证明且提供的新旧证件照片相似,出生年月等关键信息一致的,可适用同一人身份证明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因时间跨度长,办理原登记业务提供的护照与现护照编码不同,但新旧证件照片相似,出生年月等关键信息一致的,可适用同一人身份证明告知承诺制。

(四)其他承诺情形:如简繁体不同、谐音笔误、阴阳历换算等情况,但本人能够说明原因的情况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存在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申请人拒绝接受告知承诺制的法律后果的;

(四)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五)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

(七)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告知承诺制业务的办理。

(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满足本通知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内容,且其他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但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申请适用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应在登记机构现场填写《死亡证明承诺书》《亲属关系证明承诺书》《同一人身份证明承诺书》,登记中心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中心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审核人员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的,应立即报告法规科,情况属实的,由法规科向公安机关报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登记机构有权进行追诉。

(四)法规科应将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列入全覆盖抽检范围。如在事后抽检中发现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1.《死亡证明承诺书》;

    2.《亲属证明承诺书》;

    3.《同一人身份证明承诺书》。


                                                         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