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遂环委〔2023〕2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情况
(一)加强组织学习。我局内设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明确“承担国土空间修复政策研究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承担并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相关工作”职责,确定了由分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的领导牵头全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通过局党组会、局务会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上级指示、批示精神学习,研究部署本单位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任务。
(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细化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清单共7项,于2023年8月底前在门户网站首页进行公示。
(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促指导。一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在建设用地审批环节强化监管和准入,协助落实土壤污染环境调查工作,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加强工业用地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环境监管,坚持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土地的原则,鼓励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二是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背景值调查制度,市本级工业用地出让前,督导土地储备机构先期开展地下水及土壤环境质量背景值调查。2023年至今市本级34宗工业用地全部开展背景值调查。三是由生态保护修复分管领导带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常态化暗访督导,推动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严格执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法律法规。我局始终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未出现违反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推动重点工作
(一)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完成“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一是完成《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规划成果已通过省规委会审议。二是全面强化底线约束,市县两级严格落实上位规划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城镇开发边界规模等约束性指标,明确了全市森林覆盖率中远期规划值。三是以总体规划为基础,同步协调能源、交通、水利、农业、市政等各类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将全市1232个重大建设项目纳入总体规划中以清单列表式统一管理,其中578个县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实现落图落位。四是完成第三批次2个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全市21个乡镇级片区75个乡镇规划全覆盖。结合“美丽遂宁●宜居乡村”精品村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等,同步编制完成6个典型村级片区规划。五是针对新一轮总体规划审批前的过渡期,按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子单元进行规划论证调整,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前瞻谋划中心城区各片区详细规划。
(二)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依法行政。加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保护,扎实开展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挂牌督办重大、典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2023年,我局通过卫片执法、群众举报以及动态巡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自然资源领域违法问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督促整改,切实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保护。全年共组织执法动态巡查462次,重点区域巡查覆盖率达100%,违法制止率100%。深化巩固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成果,统筹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力量,对各自管理范围进行全面排查,检查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是否存在违法新增,同时对违建别墅问题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审批、公职人员(社会名流)参与违规建设等问题线索梳理,发现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经排查,我市未发现新增、死灰复燃违建别墅问题,未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社会影响力的人违规审批、参与违建别墅问题。
(三)认真履行生态保护修复职能,开展非煤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提升矿山地质类生态环境。一是开展自然资源部下达70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复核工作,完成30个图斑销号,确认治理恢复土地面积163.5亩。二是组织全市矿业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专题培训,现场督导矿山生态保护修复30余次,有效压紧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三是会同西南油气分公司川中油气矿联合印发《遂宁区域废弃井场土地复垦工作实施方案》,对具备复垦条件的51个废弃井场开展矢量数据采集、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并按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四是深入推进全市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整治,将存在生态修复问题的57个矿山纳入整治台账,定期分析研判,规范整改标准,严明整改要求,及时抽查复核,严把整改质量。
(四)督促辖区完成详细规划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协助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核算工作。结合部省工作安排,2023年3月,我局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遂环函〔2023〕20号),进一步细化“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工作措施。截至目前,我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12宗详细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开展了安全利用率核算,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100%。
(五)按上级安排部署,持续推进自然资源综合动态监测,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体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为统一底图,扎实开展林地管理边界工作,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准确掌握林地管理范围。全面完成2022年度全市国土变更调查,持续推进2023年度全市国土变更调查工作,通过县级实地补充调查和市级全面核查,准确掌握全市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夯实国土调查工作基础,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首考的数据准备,支撑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按照自然资源厅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实景三维遂宁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争取经费预算,为实景三维遂宁建设工作奠定基础,为自然资源管理数字化提供有力技术支撑,深化调查监测体系建设探索与实践。紧紧围绕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聚焦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规划实施、耕地保护、批后实施、整治修复和其他专项5类25个方面,深入推进自然资源综合动态监测,掌握自然资源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和自然资源管理成效,促进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提供参考依据。
(六)开展新建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稳妥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全面完成市、县两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完成县级规划审查批复,核实完善全市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制定遂宁市四轮矿规实施计划,要求规划期内新建矿山达到中型以上规模,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截至目前,我市暂未出让四轮矿规中规划的勘查开采区块,无新建矿山。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工作,射洪县凤凰页岩砖厂、射洪县瞿河页岩砖厂等2宗矿业权已完成注销登记,矿区范围已全部进行了自然修复和工程修复。
(七)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动排查或按要求调查核实上级移交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启动或配合案件办理。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我局坚持分类施策,由生态修复科牵头,权益科、执法支队、法规科等科室共同参与会商,对违法线索清单逐项逐条进行核查。一是加强案件督办。2023年,启动8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办理,督促、指导所涉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完成调查、磋商等工作,有序开展生态修复,进一步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二是扎实开展土地、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及监管工作。按照“月清、季核、年度评估”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片执法工作主体责任,采取制定工作方案、集中审核培训、实地核查督导、强化技术保障、警示提醒等工作方式,扎实推进卫片执法工作。三是在全市深入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迎大运●保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专项工作,从源头预防破坏耕地、矿产资源等的损害生态行为发生。
三、强化考核问效
(一)完成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问题整改。我局无省级、市级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问题整改任务,按照《遂宁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清单(新增修订)》,我局牵头第五项整改任务(省整改任务第四十八项)和第十一项整改任务(省整改任务第六十九项)第4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任务。我局指导射洪市完成了射洪县凤凰页岩砖厂和射洪县瞿河页岩砖厂的采矿许可证注销、厂房拆除和生态修复工作,市政府于2023年2月向自然资源厅报送了《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函》(遂府文〔2023〕22号)。2023年5月,我局印发了《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3〕243号),将存在生态修复问题的57个矿山纳入整治台账,定期分析研判,规范整改标准,严明整改要求,及时抽查复核,严把整改质量。2023年12月,我局向自然资源厅报送了《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矿山生态修复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发现问题整改验收复核情况的报告》(遂自然资规函〔2023〕955号),全市已整治生态修复问题矿山46个,矿山生态问题整治率80.7%,达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销号标准。
(二)执行离任审计情况。我局严格执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积极配合审计监督,按要求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三)执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情况。我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本年度不存在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