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不动产登发〔2024〕10号
各科(室)、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精神,在已实施“交地即交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不动产抵押融资高效协同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交地即交证即抵押”相关工作,切实为用地企业降低融资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现印发《“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6日
“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实施方案
进一步强化不动产抵押融资高效协同服务,提升我市企业融资便利度和满意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在《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市城区推行“交房(地)即交(办)证工作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1〕421号)《不动产登记业务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机制(试行)》(遂不动产登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通过靠前服务、帮办代办、银政联动、无缝衔接、同步做好实现“交地即交证即抵押”模式:用地单位在市本级登记区域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时,由中心相关科(室、分中心)指导用地单位对接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开展贷前调查、授信审批等工作。用地单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步缴纳出让金和税费、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完成交地后,中心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及抵押权首次登记。通过“交地即交证即抵押”联办模式,确保交地、交证、抵押各环节无缝衔接,有效帮助用地单位破解融资难、融资慢等难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助力企业发展降本增效。
二、工作流程
(一)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用地单位向意向融资的金融机构提供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确认书及成交宗地的相关信息材料,将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贷款企业资质评定、贷款资格审查等环节提至“交地”之前。
(二)登记中心提前介入,负责在供地前指导用地单位委托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前期工作,在交地当日完成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
(三)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用地单位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准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
(四)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后,自然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完成“交地”。
(五)完成“交地”当日,登记中心即时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抵押权登记,为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为金融机构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工作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改革行动,各科(室、分中心)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科(室、分中心)要加强协调联动,对用地单位“交地即交证即抵押”提供指导服务,将“交地即交证即抵押”地籍调查、受理、审核等环节提前至“交地”之前。
(三)做好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纸、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做好“交地即交证即抵押”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为全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