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采矿权审批事项须知
(1)划定矿区范围事项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条件
1.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或为合法登记企业;
2.有依法取得或依法勘查由有资质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及附图;
3.无矿权纠纷和重叠;
4.符合国家、市矿业产业政策;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一式四套)
1.关于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用国家标准直角坐标桩点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不小于1/1万);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附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文字报告和图纸);
6.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申请人为探矿权人的应出具勘查证复印件或转让审批有关文件;
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采矿权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所设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登记机关业务科室审查,由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审;
1.审查合格的,批准划定矿区范围,并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资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发送申请人及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审查人列出修补资料清单交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将修补资料补充完善后交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由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交登记机关业务科室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连同申报材料交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向申请人退件。
五、内部工作程序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时间除外)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国土资源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0825-2310908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0825-2319446
网 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