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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1年第21号(2021年第11批次)


大英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1年第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大英县2021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大英县2021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大英县蓬莱镇楼坊口村等部分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

大英县2021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用)地现状详见附件。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科教用地等建设。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91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29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六、社会保障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等有关规定实施。如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自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附件:大英县2021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明细表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1510      

  

附件

 

大英县2021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县(区)

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大英县

蓬莱镇

楼坊口村

1

10.0557

6.9979

5.7955

 

 

 

1.2024

3.0578

 

集体土地小计

10.0557

6.9979

5.7955

 

 

 

1.2024

3.0578

 

国有土地小计

 

 

 

 

 

 

 

 

 

合计

10.0557

6.9979

5.7955

 

 

 

1.2024

3.0578

 

(注:数据以最终审批为准,拟征地位置以实际勘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