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遂宁市水系的规划、控制、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排水、防洪排涝安全,推进海绵城市试点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近期,我市出台了《遂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遂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蓝线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文件已失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随着时代发展已改变,个别条款的局限性、滞后性问题逐渐显现,亟需通过修编予以完善和明确,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蓝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目的、蓝线的范围与部门职责分工、划定和调整优化的流程、建设和禁止活动范围、法律责任等共十九条。
(一)城市蓝线划定目的和范围(第一条至第三条)。城市蓝线指《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二)城市蓝线划定部门责任分工(第四条至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城市蓝线划定流程(第六条至第七条)。划定应遵循保障水系安全、生态循环、协调一致、符合规范标准4项原则。编制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划定城市蓝线,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并明确表示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在详细规划阶段,应规定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范围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保护限建距离等。
(四)城市蓝线划定建设和禁止活动范围(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在蓝线范围内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蓝线保护、控制指标、水利工程管理等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批。禁止违反保护和控制指标要求,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影响水系、水利工程、河道行洪安全,未经批准设置排污设施、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等活动。
(五)城市蓝线优化调整流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变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穿越或占用,城市防洪、排涝、灌溉、港航等工程建设3种情形允许调整蓝线,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审批和公示。
(六)法律责任(第十六至第十七条)。一是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活动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将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第十八至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可参考《办法》执行。《办法》施行期为2025年2月1日,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