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精神,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1.遂宁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2.遂宁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遂宁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4.遂宁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5.遂宁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附件: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