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执收部门 | 收入分成比例 | 收费情况 | 调整情况 | 备注 | |||||
| 中 | 省 | 市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调整收费依据 | 调整的收费标准 | |||||
| 1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6〕34号)。 | 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 | |||||||
| 2 | 不动产登记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6]79号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根据2016年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收取、免收与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情形。通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财税[2014]101)、川财综[2015]3号、财税[2016]79号文件,对小微企业免收。 | |||||
| 3 | 土地复垦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 10-20元/平方米 | ||||||
| 4 | 土地闲置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第53号) |
地价的百分之二十 | ||||||
| 5 | 耕地开垦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2012) |
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一至二倍 | ||||||
| 6 | 探矿权使用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国务院令240号 |
100-500元(前三年100元/k㎡/年,第四年开始增加100元/k㎡/年,最高为500元/k㎡/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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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探矿权出让收益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川财投[2017]205号 |
1.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按招拍挂的结果确定收取。2.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收取。3.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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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采矿权使用费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国务院令241号 |
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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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采矿权出让收益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川财投[2017]205号 |
1.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按招拍挂的结果确定收取。2.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收取。3.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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