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
一、处罚依据
(一)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四川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川省土地登记条例》
《土地登记规则》
(二)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处罚程序(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查处违法案件内部工作程序):
(一)案件受理
监察支队统一受理由局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关科室、处、所在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凡需立案查处的,移交监察支队处理。
(二)立案
监察支队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法规监察科审查,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监察支队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案件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监察支队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经监察支队案件审理小组初审后,由局务会审议通过。
案件立案后,监察支队应通知有关科室、处、所停止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四)案件会审
案件会审由局案件会审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会审应制作笔录,会审意见应有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名。
会审后,由监察支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法规监察科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和主持工作。主持人由局领导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听证结果导致案件处理意见的重大改变,应重新组织会审。
(六)案件处理意见的提出
监察支队根据会审意见,起草《案件审结报告》,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1、认定单位、个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我局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附《行政处分建议书》。
3、定单位、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或者第四百一十条,涉嫌土地或矿产资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并附《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件审结报告》经参加会审的成员会签后报局领导审批。
(七)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案件审结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监察支队负责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权机关。
3、将《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4、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后结案。
监察支队通知有关科室、处、所恢复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编目,立卷归档。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局法规监察或有关科室经局领导委托代表我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复议或诉讼。
三 处罚时限
行政处罚告知时限为三天,行政处罚听证时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